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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本区。被告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亭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海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