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1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徐宁与宋金苗、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宋金苗,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21号原告徐宁,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钟铃,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金苗,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金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宁诉被告宋金苗、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宁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宋金苗、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宋金苗、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徐宁提供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07113**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原告徐宁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红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