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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494号原告曾某甲,男,汉族,1933年9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曾某乙,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曾某丙,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曾某丁,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曾某甲承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