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494号原告曾某甲,男,汉族,1933年9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曾某乙,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曾某丙,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曾某丁,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曾某甲承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