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3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杜长青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长青,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3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长青,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云,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西路1号楼4-5层。法定代表人刘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惠敏,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长青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新区公共管理中心)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长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云,被上诉人高新区公共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