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占梅、杜宏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占梅,杜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周占梅,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杜宏周,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宏周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505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