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姜松涛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松涛,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09-5号申请执行人姜松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姜松涛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姜松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姜松涛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