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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娟、赵利与李贤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赵利,李贤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娟。申请执行人:赵利。被执行人:李贤余。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立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贤余银行存款134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