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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金陆与曾都区铁树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陆,曾都区铁树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陆,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都区铁树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校长。委托代理人:XX,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张金陆因与被上诉人曾都区铁树学校(以下简称“铁树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峻、代理审判员王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金陆,被上诉人铁树学校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亘审 判 员  孙峻代理审判员  王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