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珊珊与成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珊珊,成善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杨珊珊,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吴攀,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善国,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珊珊诉被告成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珊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善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珊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珊珊撤回对被告成善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珊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