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汉林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11行初27号起诉人:周汉林等443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周汉林。诉讼代表人任洪林。诉讼代表人葛德新。诉讼代表人朱全林。诉讼代表人阚云国。本院收到起诉人周汉林等443人以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周汉林等443人诉称:其系原江苏紫琅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琅公司)职工。2001年下半年,紫琅公司进行转股改制。在企业转股改制过程中,因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当时主管企业转股改制工作的副区长单定方的贪腐行为,导致被起诉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要求被起诉人出示相关档案作为证据以便维权,但被起诉人没有出示。诉请:一、判决被起诉人在紫琅公司的会计档案中出示并复制职工投入的309.9万股款的原始凭证及往来档案;二、要求被起诉人在会计档案中出示并复制1998年南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紫琅公司的5492.92万元的净资产在股权转让中,是如何缩水到780万元的年度财务详细报告。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要求出示、复制紫琅公司的股款凭证、档案以及相关财务报告,该诉讼请求涉及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保护,应属适用公司法调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汉林等443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斌审 判 员 景辉代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