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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房忆诉王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忆,王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47号原告:房忆,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商琦,男。被告:王楠,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忆与被告王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房忆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忆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