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房忆诉王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忆,王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47号原告:房忆,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商琦,男。被告:王楠,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忆与被告王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房忆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忆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