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尤昌国与张辅楷、陈其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昌国,张辅楷,陈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尤昌国,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张辅楷,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其良,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尤昌国与被执行人张辅楷、陈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0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26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张辅楷、陈其良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张辅楷、陈其良无企业注册、船舶登记信息;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罗源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张辅楷、陈其良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张辅楷、陈其良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执行中暂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73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