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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朱明福、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雷某某,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9号原告夏某某。被告雷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朱明福、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雷某某、朱明福、李某某在衡阳市兴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金鑫世家工程项目工程款11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查证被告被告雷某某、朱明福、李某某在衡阳市兴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金鑫世家工程项目尚有部分工程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雷某某、朱明福、李某某在衡阳市兴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金鑫世家工程项目工程款11万元,待本案审理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同生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