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严俊全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俊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93号罪犯严俊全,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俊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严俊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俊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俊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俊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