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泊头市大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南通新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大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南通新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大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王武镇苏屯村,联系方式1861099****。法定代表人:宫维岩。被执行人南通新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门市刘浩镇法定代表人:何建新。被执行人何建新,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泊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建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建新银行存款47000元至泊头市收费管理局收费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