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艺荣与陈萍、姚向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荣,陈萍,姚向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陈艺荣,学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泉(特别授权),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萍,居民。被告姚向军,居民。被告姚向军法定代理人姚向东,农民,系姚向军监护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荣与被告陈萍、姚向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艺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艺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汪春芽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