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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艺荣与陈萍、姚向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荣,陈萍,姚向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陈艺荣,学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泉(特别授权),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萍,居民。被告姚向军,居民。被告姚向军法定代理人姚向东,农民,系姚向军监护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荣与被告陈萍、姚向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艺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艺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汪春芽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