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特3号申请人:孙业文。被申请人:孔庆财。被申请人:李飞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业文与被申请人孔庆财、李飞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孙业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业文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