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徐中华与卢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华,卢亚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徐中华。被告卢亚军。原告徐中华诉被告卢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中华因与被告卢亚军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华撤回对卢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徐中华负担。审判员  张兰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