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廖金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99号罪犯廖金平,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兴国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9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339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廖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金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达标分七点四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廖金平确有悔改��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