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证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进金、黄光友等与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证保4号申请人:李进金。申请人:黄光友。申请人:何世伟。申请人:余大学。被申请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07号附1号(1-7)。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江陵996”轮船舶所有权登记及船舶抵押登记档案资料予以复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对“江陵996”轮船舶所有权登记档案及船舶抵押登记档案资料予以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6年1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