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亚婷与被申请人李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亚婷,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567号申请执行人段亚婷,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辉,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段亚婷与李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5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辉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段亚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辉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2.3465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5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