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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5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夏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夏清,连辉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129号原告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东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宗冰、孟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夏清,执行董事。被告陈夏清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连辉棉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夏清、连辉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夏清、连辉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57546元财产或银行存款。原告提供伍双珍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住宅(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夏清、连辉棉的人民币165754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伍双珍所有的福州市晋安区的住宅(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文人民陪审员 曾 宇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