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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海明与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明,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安,向武龙,何涛,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50-1号原告朱海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从事装饰劳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革、XX,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组织机构代码证:78195624-X。法定代表人吕学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吉安,男,汉族,生于1949年9月19日,湖北省建始县人,现住恩施市,从事建筑和装饰,被告向武龙,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25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从事建筑和装饰,被告何涛,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1月21日,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从事建筑和装饰,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喳西泰水城(凤南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79852797C。法定代表人王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荣烈,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7日,湖北省宜城市人,现住来凤县,系公司员工。原告朱海明诉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鼎加装饰公司)、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喳西泰旅游投资公司)、刘吉安、向武龙、何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武汉鼎加装饰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武汉鼎加装饰公司认为诉争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投资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本案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本案诉争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充足的证据证实,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汉和代理审判员  谭 翔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