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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文勤与李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勤,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勤,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李庆,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赵文勤与李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李庆给付赵文勤房屋折旧费150000元。因义务人李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文勤于2016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215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521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