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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2016----2保全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充禹瀚商贸有限公司,彭森荣,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财保2号申请人:南充禹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被申请人:彭森荣,男,汉族。被申请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木申请人南充禹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森荣、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清镇支行以“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清织高速第���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名义账户上的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禹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清镇支行以“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清织高速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名义账户上的资金5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建宇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心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