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