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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