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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与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于××,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