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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莫进雄诉丁伟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莫进雄。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巩婷婷。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惠兰,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以矩,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伟康。委托代理人王乔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莉,行长。上诉人莫进雄、巩婷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莫进雄、巩婷婷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进雄、巩婷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进雄、巩婷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04.5元,由上诉人莫进雄、巩婷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美君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审 判 员  郑卫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