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焕荣与北京京南怡元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荣,北京京南怡元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03号原告刘焕荣,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京南怡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宋庄村育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怡元,总经理。原告刘焕荣与被告北京京南怡元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焕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南怡元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焕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