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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葛仁、刘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新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辉。委托代理人:赵凤艳。被告:刘爽。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葛仁、刘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缓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退回原告525元。审 判 长  李 宏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