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马光法与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权,余四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89号原告:张德权,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余四国,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德权与被告余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德权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余四国未按时参加调解,张德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权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权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