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立红与张成、张洪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红,张洪雷,张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任立红,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彦卓,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雷,男,1993年7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张成,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任立红与被告张洪雷、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