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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杨娇与邓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娇,邓淞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16号原告杨娇,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邓淞元,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娇与被告邓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晓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1月15日,原告杨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娇以与被告邓淞元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