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许士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士清,李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许士清,男,汉族,1944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学成,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士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