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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德合与姚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合,姚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王德合。被告姚玉民,(南龙道常甫路交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合诉被告姚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合撤回对被告姚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合承担。审 判 长  李德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人民陪审员  邵静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