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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诉被告任晨滔、郑媛媛、李伟、武雅娟、闫狗柱、侯麦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任晨滔,郑媛媛,李伟,武雅娟,闫狗柱,侯麦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诉讼代表人靳亚非,行长。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晨滔,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媛媛,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雅娟,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闫狗柱,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侯麦蛾,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诉被告任晨滔、郑媛媛、李伟、武雅娟、闫狗柱、侯麦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周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