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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丁×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辩护人姜世吉,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曙光派出所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时,被告人丁×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使用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冬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