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芳诉被告刘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刘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高芳,女。被告:刘春阳,男。原告高芳诉被告刘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原告高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高芳承担。审 判 长 年 光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人民陪审员 何锡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攀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