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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芳诉被告刘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刘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高芳,女。被告:刘春阳,男。原告高芳诉被告刘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原告高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高芳承担。审 判 长 年 光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人民陪审员 何锡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攀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