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杭州浅草藤广告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杭州浅草藤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郑仁榜,局长。被执行人杭州浅草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滕勇军。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5]第1100876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浅草藤广告有限公司因在杭州市文一路296号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城法罚字[2015]第110087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杭州浅草藤广告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城法罚字[2015]第11008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缴纳罚款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