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褚庆敏与褚衍良、褚衍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庆敏,褚衍良,褚衍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褚庆敏。被执行人褚衍良。被执行人褚衍厚。关于申请执行人褚庆敏与被执行褚衍良、褚衍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上述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褚衍良之妻刘春英在枣庄农商银行南常支行62×××41账户上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