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美珠、郑秀清、郑美珠与郑宗阔、叶金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珠,郑秀清,郑美珠,郑宗阔,叶金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林美珠,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告郑美珠,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告郑秀清,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宗阔,男,住闽清县。被告叶金杯,男,住闽侯县。原告林美珠、郑秀清、郑美珠与被告郑宗阔、叶金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美珠、郑秀清、郑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林美珠、郑秀清、郑美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冀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