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新疆天地源公司与阿克苏万国汽车销售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阿克苏万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冠琪,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阿克苏万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克苏万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5元,减半收取为818.75元,由原告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 颖代理审判员 范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