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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宏波与杨尊臣、王目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波,杨尊臣,王目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杨宏波。被告:杨尊臣。被告:王目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波诉被告杨尊臣、王目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尊臣、王目周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宏波撤回对被告杨尊臣、王目周的起诉。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