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施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施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察院。被告人蒋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辩护人杨光祥,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三人商量,用被告人李某某的劣质烤烟打包后,在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帮施甸县万兴烟站运送收购的烤烟到保山复烤厂的途中,将劣质烤烟调换优质烤烟。同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252**的货车,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107**的货车,载运万兴烟站收购的烤烟到保山复烤厂,二被告人在途中将车驾驶到姚关镇姚关街雄杰宾馆停车场,被告人李某某随后驾驶车牌为云M268**的拖拉机将事先打包好的13包劣质烤烟运送到雄杰宾馆停车场。次日凌晨,三被告人用该劣质烤烟调换了被告人蒋某某车上的7包“中桔三”烤烟、李某某车上的6包“中桔二”烤烟。之后蒋某某将该优质烤烟以13800元卖给了施甸县万��乡大水收购点。经鉴定,所调换的优质烟总价值人民币21700元。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能够坦白认罪,且积极赔偿,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劣质烤烟13包的照片,书证户口证明、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清单、烟叶运输合同、收条、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14年烟叶调拨价格的通知(云烟专(2014)119号文件)、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人杨某甲、张某某、赵���某、杨某乙证言,被害人赵炳奇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施发改价鉴(2014)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三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且犯罪后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应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四、扣押的13包烤烟作为证据予以封存。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朝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