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忠梅因与被上诉人梁明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忠梅,梁明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忠梅,女,生于1967年11月13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赵楼,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明镜,男,生于1949年9月4日,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退休教师,住崇信县锦屏镇刘家沟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弘炳,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忠梅因与被上诉人梁明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吴忠梅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忠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吴忠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祎晖代理审判员 张兴平代理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