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唐绍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央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