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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褚满凤与陈雪琴、陈瑞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褚满凤,陈雪琴,陈瑞教,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褚满凤。被执行人:陈雪琴。被执行人:陈瑞教。被执行人: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瑞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褚满凤与被执行人陈雪琴、陈瑞教、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雪琴、陈瑞教、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雪琴、陈瑞教交纳执行款200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2240元,申请执行费22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被查封,有部分财产正在处置中,但处置时间较长,还有部分财产目前不宜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雪琴、陈瑞教、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褚满凤发现被执行人陈雪琴、陈瑞教、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9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