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冯仰刚、汤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华,冯仰刚,汤计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701号原告杜万华,居民。被告冯仰刚,农民。被告汤计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万华诉被告冯仰刚、汤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万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