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谢祥美、罗建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谢祥美,罗建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9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负责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朕科,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荣松,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谢祥美,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罗建川,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谢祥美、罗建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交纳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