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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5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艳君与张俐峰、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君,张俐峰,夏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140号原告吴艳君,男,47岁,蒙古族,个体业主。被告张俐峰,男,32岁,汉族,个体业主。被告夏苗,女,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君被告张俐峰、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吴艳君负担。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佳妮 微信公众号“”